第 99 條之 10 註冊與操作證篇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 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者•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者,應辦理註冊
• 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具導航設備者• 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遙控無人機,須經測驗取得操作證• 未具導航設備且1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 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上具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檢驗• 不具導航裝置(航空模型)不須辦理檢驗
第 99 條之 11 檢驗篇第九十九條之十一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者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明訂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之規定;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明訂其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之規定。復考量部分遙控無人機形式構造簡單,與有人航空器之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規模不同,故針對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者,其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先進國家已開始著手研訂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檢驗基準,為便利我國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參考國際標準制定我國檢驗基準,或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